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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产房买卖合同纠纷
2017-07-10 18:04:30 来源:
案情简介:央产房买卖合同纠纷
王宝军将房屋借给陈宝书一家使用。王宝军(乙方)于2003年8月11日以成本价从原产权单位某中央单位(甲方)购得诉争房屋,双方签订的某中央单位公有住宅售购合同书中约定,乙方购房后,享有合法所有权,可以依法使用、继承、抵押,可按国家有关房改政策规定,经与甲方协商同意后依法进入市场(甲方有优先购买权),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其收入届时按有关政策办理。2003年11月30日,王宝军取得诉争房屋(建筑面积78.9平方米)所有权证书。王宝军提供2010年10月26日二手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约定诉争房屋成交价格为80万元。2010年10月26日,王宝军(甲方)与陈果(乙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正式版),约定乙方购买甲方诉争房屋,建筑面积78.9平方米,交易价格为65万元;约定乙方通过贷款方式由银行将购房款直接打入甲方账户,高于65万元部分甲方全部无条件返还乙方;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6天内将交易房产交付给乙方使用。2010年11月12日,双方签订网签编号为xa20099号《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款为86万元。2010年12月2日,陈果向税务机关缴纳诉争房屋契税8800元。2010年12月21日,中国银行朝阳支行向陈果发送贷款通知单,通知受理陈果贷款申请,给予其贷款60万元,在借款人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后,履行放款义务。2011年1月20日,盖房所在地房屋管理所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诉争房屋产权为王宝军,过户给陈果,由于个人原因,未办理过户业务。2011年2月16日,税务机关退还陈果已缴纳的房产契税。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鉴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法律上履行不能的法定情形,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王宝军请求解除双方于2010年11月1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撤销网签合同的主张,应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陈果应将诉争房屋返还给王宝军。因此,王宝军要求陈果返还房屋的主张,法院应予以支持。经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律师说法:央产房能否上市交易
本案中,王宝军和陈果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及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除外。”结合本案的案情,陈果向王宝军购买诉争房屋的性质系央产房,因该央产房能否上市交易必须符合特定条件。根据产权单位证明及法院调查核实的情况,诉争房屋未在央产房交易中心建档备案,诉争房屋相关交易主管部门亦明确表示不能上市交易,诉争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诉争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存在履行不能的障碍。关于陈果要求王宝军办理诉争房屋过户手续、办理抵押、贷款手续的主张,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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