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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为儿子买婚房是属于赠与房屋还是赠与购房款
2017-08-20 14:55:55 来源:
案情简介:母亲为儿子买婚房是属于赠与房屋还是赠与购房款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系母子关系。被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后,于2013年4月28日办理结婚酒席。同年4月17日,原告刘某以被告李某为买受人的名义与某房产开发公司(出卖人,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了购买华府商品房第3栋506号房屋的《华府住宅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3-506。该合同约定:“买受人于2013年4月17日交纳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13年4月27日前付房款(含定金)人民币206,090元,余款人民币10,000元在交房时付清”。按照该约定,原告刘某分别于4月17日、4月24日以被告李某的名义向开发公司交纳了购房款(含定金)共计人民币206,090元。同年8月21日,被告李某与被告陈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登记后,被告李某、陈某以自己的名义一并向开发公司提交了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证的相关资料。2013年10月4日,原告刘某就所购房办证向开发公司及房管部门提出了异议登记申请,并于2013年11月2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将华府商品房第3栋506号房确认为原告买受。另,刘某提出异议登记申请时,华府商品房第3栋506号房屋开发公司尚未交房,亦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判决:不能认定为赠与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系赠与房屋给儿子李某,而系赠与购房款给儿子李某,现购房合同中买受人系李某,房屋当属李某买受。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的法律分析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赠与行为构成的要件有三:一是赠与与接受赠与的意思真实;二是对赠与的财产赠与人有处分权;三是赠与的财产已完成交付,需要登记的已进行登记。
本案,开发公司属预售房产,原告对开发公司预售的华府商品房第3栋506号房屋只是预交了人民币206,090元,余款人民币10,000元还未交清。鉴于原告对购房款未全部交清、开发公司还未交房,而售房合同买受人又系李某,显然,对此房不能认定为系原告的财产。原告不仅对此房无处分权,更谈不上对其进行了登记和交付给了被告李某,故原告的行为不构成将华府商品房第3栋506号房屋赠与给了被告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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