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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借用他人信息办理按揭贷款的房屋所有权归属
2017-08-28 15:38:40 来源:
案情简介:如何判断借用他人信息办理按揭贷款的房屋所有权归属
2010年11月13日,原告梁某欲购买某小区的商品房,因以其本人名义办不到按揭贷款,遂借用被告刘某的个人信息,以被告的名义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购买了商品房一套,价款为人民币41万元。原告梁某支付了首付款人民币9万元,余款仍以被告刘某的名义由原告梁某缴纳月供款,直至2013年5月份。2013年6月,被告刘某挂失更换存折,自行缴纳银行按揭贷款。2013年10月,原告梁某向公安机关提出过控告,本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受理后对被告刘某进行了询问,被告刘某在公安机关承认登记在其名下的一套某小区商品房的实际买受人、出资人为原告梁某。但被告刘某后来仍不配合原告更换相关购房手续,经多次交涉未果,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登记在被告刘某名下的一套商品房实际买受人为原告,并判令该一套房子归原告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原告偿还。
法院判决: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购房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首付款的支付及银行按揭贷款的偿还情况综合分析,可认定诉争商品房的实际买受人为原告梁某,该商品房的权属依法应归原告所有。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的法律分析
所谓公信原则,即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公信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是对社会公众产生的外部效力,即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登记而与登记的权利人进行交易,法律对善意第三人取得的权利亦予以保护,即善意取得制度。但是,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仅是一种推定效力,即推定登记的物权人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该不动产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为真正的权利人时,可以推翻这种推定,从而维护事实上的“公正”。正是基于此种法理,《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是故,第一种意见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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