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姜世明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担保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 仍须担责
2018-07-10 10:48:47 来源:姜世明
案情简介:担保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 仍须担责
2016年4月18日,小王向阿江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了具体还款时间,但小王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款。2016年5月10日,阿江与小王及其父母老王和老赵共同签订了一份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老王和老赵以其有处分权的坐落于太原市桃园路的一处房产抵押,并将最终还款期限定于2016年5月31日。借款到期后,小王仍不能偿还借款,阿江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及其父母偿还借款50万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与阿江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小王应当偿还阿江借款及逾期还款的利息。对于阿江与小王父母签订的抵押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老王和老赵提供的抵押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阿江请求老王和老赵归还借款及逾期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阿江与小王父母签订抵押合同后,未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未设立,阿江未能取得该房屋的抵押权,没有抵押权表明阿江没有取得涉案房屋的优先受偿权,并不会导致阿江失去请求小王父母承担合同责任的权利。
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生效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应接受合同的约束,依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小王父母在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上签字的行为,表明二人认可该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同意接受合同条款的约束。阿江虽然没有取得抵押房屋的抵押权,其丧失的仅是优先受偿权,并没有丧失请求小王父母承担合同责任的权利。小王父母应在小王不能清偿或不完全清偿到期债务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担保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 仍须担责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 大家都在看

案情简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给城镇居民属违法2003年7月11日,第三人张某与原告李某签订了房屋买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