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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证书颁发给他人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2018-07-02 16:23:44 来源:姜世明


土地使用权证书颁发给他人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案情简介:土地使用权证书颁发给他人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199810月,某建材设备厂以其所有的第三、四车间为抵押物向该县的农业银行贷款人民币96万元,并在该县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借款期届满后设备厂未能还款。20005月,该县的农业银行将这笔债权转移给了某资产管理公司下属的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设备厂对此债权转移行为予以确认。次年10月,设备厂书面承诺将上述抵押财产交由办事处处置,而在此之前设备厂已将抵押财产租赁给了某繁华玻璃制品公司(以下简称繁华公司),致使办事处无法处置抵押物,办事处遂以繁华公司、设备厂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解除繁华公司与设备厂对上述抵押财产的租赁关系。然而此时该县县政府已将上述抵押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书颁发给了繁华公司,办事处认为县政府的该行政行为致使其抵押权无法实现,侵犯其合法权益,遂以该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36条之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根据这一规定,抵押合同双方无须另外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该县政府将已设置抵押的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向繁华公司颁发致使办事处无法实现抵押权,故该县政府的行政行为不合法,属行政侵权行为。

律师说法:是否应当撤销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对于土地登记的程序有关法律法规也有规定,即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土地管理部门需对当事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被申请的土地权属情况进行调查,如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合法有效,土地权属无争议,则登记、发证。本案例中的县政府向繁华公司的颁证前未尽调查、审核之职责,在办事处与设备厂财产抵押的事实存在,办事处与繁华公司的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而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颁发给了繁华公司,属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也侵犯了办事处的合法权益,故县政府向繁华公司所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应予撤销。

以上就是关于土地使用权证书颁发给他人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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