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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内部房产归属约定,是否有效

2018-07-02 16:20:56 来源:姜世明


夫妻内部房产归属约定,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夫妻内部房产归属约定,是否有效

唐灵称:唐为于2011916日在浙江宁波出差期间猝死,未留下遗嘱。其名下财产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二十三号财富中心B3单元B号房屋(以下简称财富中心房屋)等多处房产、银行存款、轿车等。唐为的继承人是配偶李英及子女唐灵、唐勇。唐灵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唐灵、唐勇、李英共同继承唐为的全部遗产。

法院判决:以物权登记为准

法院判决:一、被继承人唐为遗产北京现代牌轿车由李英继承,归李英所有,李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唐灵支付折价款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元六角七分;二、被继承人唐为遗产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湖光中街2号院第11104号房屋归李英所有,李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唐灵支付折价款一百八十万元;三、被继承人唐为遗产房屋归李英所有,并由李英偿还剩余贷款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夫妻内部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

本案中,唐为与李英所签协议关于财富中心房屋的分割,属于夫妻内部对财产的约定,不涉及家庭外部关系,应当优先和主要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等调整一般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应作为补充。

唐为与李英所签《分居协议书》已经确定财富中心房屋归李英一人所有,虽仍登记在唐为名下,并不影响双方对上述房屋内部处分的效力。理由如下:《物权法》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要件,赋予登记以公信力,旨在明晰物权归属,保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但实践中,由于法律的例外规定、错误登记的存在、法律行为的效力变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保留以及对交易习惯的遵从等原因,存在大量欠缺登记外观形式,但依法、依情、依理应当给予法律保护的事实物权。《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对于非基于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亦进行了例示性规定,列举了无需公示即可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当然,这种例示性规定并未穷尽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所有情形,《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情形亦应包括在内。

以上就是关于夫妻一方名下房产给另一方,是否以变更登记为权属认定条件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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