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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套计价不能免除开发商的面积缩水责任
2018-04-07 20:20:02 来源:姜世明
案情简介:按套计价不能免除开发商的面积缩水责任
2010年1月5日,魏某与申鑫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魏某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申鑫公司亦如约定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2011年6月20日,魏某取得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建筑面积为21.04平方米(套内面积为13.20平方米),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缩水6.94平方米。魏某多次要求退还差价,申鑫公司均以按套计价排除面积误差责任为由拒绝赔偿,魏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申鑫公司退还面积误差3%以内部分房款及利息、双倍退还面积误差3%以外部分的房款。
法院判决: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当事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明确约定的面积,属于严重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虽然该合同中约定按套计价的不适用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约定,但毕竟没有约定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仍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原则处理,即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律师说法:如何解释合同
格式条款含义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采纳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本案所涉合同的条款是申鑫公司为了重复使用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并未与魏某协商,属于格式条款。申鑫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采取适当的方式提醒魏某注意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但是申鑫公司并未做到。本案中,合同约定不适用第五条“面积确认与面积误差处理”的规定,究竟如何理解,其含义至少存在两种解释:一是全部排除面积误差时的违约责任,二是只是排除适用第五条但具体违约责任仍然约定不明。笔者认为应当采纳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理解,应当理解为约定不明,依法适用《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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