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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是否构成对出租人的侵权

2017-11-07 08:53:52 来源:


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是否构成对出租人的侵权

案情简介: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是否构成对出租人的侵权

20121123日,何某将涉讼房屋出租给案外人A公司租赁使用,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从20121124日起至20131123日止。B公司作为居间方及见证方在上述合同落款处盖章确认。2013426日,B公司的员工李某以涉讼房屋新承租人的身份与何某签订了一份《备忘录》。《备忘录》的主要内容如下:何某出租给案外人A公司涉讼房屋,因实际居住者个人原因已搬离。现原实际居住者的朋友决定继续租赁该房屋,租赁期限为2013424日到20131123日。新承租人将每月24日前支付5,500元(租金内仅包括物业管理费和中国有线电视费,其他费用出租方均不承担),原租房保证金将自动移动到新承租人上。原租赁合同的其他条款将继续履行。李某何某签订过《备忘录》和《续租合同》,其明知无转租权,无权取得租金差额收益,其还转租涉讼房屋,李某的行为已侵犯了何某房屋所有权中的收益权和处分权,李某何某已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可以判断B公司李某对于何某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共同的认识和共同的追求,B公司李某之间具有意思联络,符合共同侵权的必要要件。鉴于何某仅将B公司列为本案被告,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返还因侵权行为取得的租金收益,该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具体的租金收益金额。何某收回涉讼房屋日为2016123日(为侵权结束日),侵权起始日从转租之日起算(为201421日),法院参照市场转租价与出租价之间的差额,确定二年的租金收益差额为43,933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公司接受李某的委托所实施的相关行为具有主观过错:李某B公司员工,B公司又系专业的房产中介公司。李某租赁何某涉讼房屋又进行转租的行为与B公司系同业经营,B公司知晓后不但不予处理还继续接受李某委托对外出租,B公司主观上具有过错一;何某将涉讼房屋出租给案外人A公司租赁使用是B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B公司是居间方及见证方,B公司早已知晓涉讼房屋的权利人系何某B公司称其未审查过李某是否具有转租权,其仅根据李某的要求就对外出租涉讼房屋,显然未尽到其作为居间方、见证方的审核义务。因此,B公司的上述行为为其主观过错二;B公司接受李某委托对外出租涉讼房屋,出租人应当是李某,而B公司非但未要求李某在《房屋租赁合同》和《续租合同》落款的出租人一栏中签名确认,其工作人员还假冒何某签名故意帮助李某形成上述二份合同,这是B公司的主观过错三。B公司具有上述三点主观过错,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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