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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缴物业费,能否以欺诈为由抗辩
2017-10-09 17:54:13 来源:
案情简介:业主拒缴物业费,能否以欺诈为由抗辩
A物业公司称,2008年A物业公司进入水晶之城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与房屋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王某为A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约定的住区,期间还收到A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按照合同约定,物业费收取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月租费12元/人起(2人),如延期付款,每逾期一日业主应与物业费3 / 1000的总薪酬计算支付按照。王某于2009年10月28日被接纳,A物业公司为该地区的业主提供服务区。这座楼的面积是95.47。根据合同,A物业公司向王某居住的地区提供了财产服务,但王某拖欠了2011年10月3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财产费和滞纳金。现在告诉原物业服务费,法院判令王某支付A物业公司的请求在2011年10月3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2482元;王某支付A物业公司在2011年10月3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人民币624元的电梯费;王某在产生1831元罚款A物业公司拖欠工资;王某承担案件的费用。
法院判决:应当缴纳物业费
经审理认为,争议的位于沈阳市沈河路77号2东贸小区(水晶城市公园)2 # 4-2-1,建筑面积95.47平方米。A物业公司在2008个水晶城公园内为园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费按住宅建筑面积每月收费1元每平方米收取,电梯费每人每月12元人民币。A物业公司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未缴纳物业费2482元,电梯费624元。A物业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认为,A物业公司在园后履行了城市物业服务的义务,王某人作为业主应交纳物业费。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开发商的责任是欺诈,开发商湖景观,王某不应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住宅质量问题。由于涉及房屋质量和维护的问题,王某A物业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没有住房,没有住房的质量保证义务,维护范畴在房屋保修期内的开发商,在保修期内,你需要开始根据维修基金的法律程序,并为A物业公司维修基金无法启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所有的物业费支付。电梯是一个公共服务,王某没有参与公共服务拒绝支付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王某作为其权利的业主应依据正确的方式,向物业公司反映,要求维修义务,如王某认为A物业公司有其他不当行为,可合法主张。但王某不能拒绝这个理由不交物业费。同时,A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者,也应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产业,积极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居住生活质量,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也应加强沟通,相互尊重、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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