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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伪造规划证建房并销售的行为定性
2018-05-06 16:27:44 来源:姜世明
案情简介:个人伪造规划证建房并销售的行为定性
2009年8至9月间,被告人许某以人民币16000元的价格从曾某处购得一本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建设局寻建设字(2001)07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0年1月至6月,被告人许某持该证在寻乌县长宁镇东门路95号兴建一栋七层房屋。此后,被告人许某又持该证和2007年所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办得《房屋产权证》。许某将六套房屋以每套15万元至19.3万元不等的价格分别销售给卢某等6人,从中牟利,销售额人民币104.16万元,被告人许某已收取房屋销售款人民币51.8万元。经鉴定,该处房屋的建设成本为50.3266万元。 2011年9月29日,寻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证明,认定上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伪造的证件。
法院判决: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许某的行为同时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非法经营罪,且许某的两个行为之间在主观故意,危害后果等客观方面均不存在同一性,因此,应当对许某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2010]395号)(以下简称《答复》)规定:“对于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出售如何处理的问题,涉及面广,法律、政策性强。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政策意见和处理办法,在相关文件出台前,不宜以犯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而现在有关部门还未对此问题出台相关处理文件,因此,在宅基地和责任田上建房后销售的行为不宜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许某在长宁镇沙子头加油站斜对面的土地性质原系责任田,许某是利用伪造的寻建设字(92)8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才将该土地性质变更为国有土地。因建房之前和建房的前二个月该土地性质仍为责任田,且土地变更的原因行为违法,因此,该变更行为无效,该处土地性质仍为责任田。根据上述《答复》的规定,对许某在该处建房销售的行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司法机关只能对许某在长宁镇东门路95号使用伪造规划证建房销售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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